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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朋友喝酒 饮酒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来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5日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7月8日建筑公司经理的亲戚何某喜迁新居,邀请刘某及周某等一同前往位于获嘉县农村的新房喝发家酒。中午吃饭时,刘某因喝酒过量,被大家扶到停放在楼下的面包车内休息。晚上19时许,酒酣耳热的一帮人才驾车载着刘某、周某回到刘某所住的家属院内。此时,刘某一人在车里已经停留近两个小时。周某到刘某家中告诉刘某的妻子,刘某喝多了。刘某的妻子去面包车里扶丈夫下车时,发现刘某已无心跳,立即拨打120,将刘某送到医院治疗,但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家人随向法院起诉要求参与喝酒的人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对此刘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周某、何某等人在刘某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让刘某一人在车里停留时间过长,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刘某死亡,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周某、何某各赔偿刘某的家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