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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润主任律师解答1:建设施工合同十二个法律风险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6日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为帮助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能够及规避法律风险,房地产法律专家、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红润律师经过对全国各地法院建设施工案件进行系统研究,整理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常见的23个法律风问题,并作出解答,请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参考。

1、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4、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 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 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5、如何认定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

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6、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7、发包人已经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8、如何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 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初步证据,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9. 如何认定“黑白合同”? 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承诺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2.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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