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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律师法律风险提示9:企业的常见法律风险及解决之道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企业老板平时十分忙碌,也无暇分身去了解和公司营运及股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所有的经济活动又都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不了解相关规定,就很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这里,润丰律师根据多年的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常见的企业法律风险和解决之道。


一、避免财产混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板都认为自己是公司的老板,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自己花公司的也没什么不对,甚至有些老板还将自己的个人开销计入公司,这样还可以避税。那么这样的认识究竟是否正确呢?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首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财产是优先清偿公司的债务的,清偿债务后生下来的部分,才归老板(股东)所有。如果老板花了公司的钱,那么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清偿债务时没有足够的财产,这样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老板将自己的个人花销计入公司达到避税的目的本身就不合法,这点的违法性毋庸置疑。

      财产混同的主要原因是老板 只看到了公司财产是自己的这一点,并没有考虑到这样做的后果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公司的利益不仅仅与老板自己有关,和公司债权人也有紧密的联系。

     

     一旦出现了上述的情况,那么老板(股东)就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的责任。



二、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老板在签订合同时,会因为客户是熟人,出于信任而并未对合同的内容做详细的推敲,只是走形式签了合同而已。或者是为了怕失去生意机会而急于签订单,对可能造成误会或者损失的条款并不在意,有时候甚至放弃对这些条款的谈判,这些情况都为后来的纷争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合同作为最直接最明了的证据,在法院判定输赢的时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合同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实务中还会出现合同的所表达的意思和当初上方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样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拟定合同的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使用语言不规范所造成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就需要律师审核,确保合同内容表达的意思准确合法。

三、轻率对外提供担保

       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有些老板会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熟人会让自己帮忙做担保人,而在所谓的“走一下程序”“不会有问题”等说辞下,有些老板就会轻易在担保文件上签字盖章。但是事实上在还款期限到了以后,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还款,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担保人是有义务代为清偿债务的。


       说到这里润丰律师就得给您提个醒,对待对外担保这种事一定要谨慎,无论是老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担保还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进行担保,否则一旦出现问题,那么公司或者股东就会面临压上全部身家的危险,这样的做法也是十分不明智的。

四、片面追求高注册资本

    有些公司为了表示公司的实力,可能会采取超出自己能力提高“注册资本”的方法。因为目前的公司注册采取的是认缴制,也就是说不需要在注册时实际出资的。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没有缴纳的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是必须将欠缴的出资缴纳到位以清偿公司的债务。即便公司采取减资,也必须在减资前要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充分的清偿。

    因此,公司即使是希望自己的实力好一些恶,也要谨慎选择注册资本,否则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将得不偿失。

五、工商变更登记不及时

       实务中,很多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股权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没有进行及时的变更登记,这就会造成很多麻烦。因为只有进行工商登记,这些变更才能对股东之外的人生效。

       以实缴注册资本为例,一些股东实际、且本意是“出资”,但未进行实缴出资登记,那么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或进行清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这部分“出资”在法律是不被承认的,股东还要再次出资以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

       再如如股东因为股权转让而导致持有股份的减少,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种情形下,法律会要求该股东按照原来的股权比例而不是减少后的股权比例承担股东责任;至于该股东多承担的责任,则由该股东向受让股东另行主张。

      因此,当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尤其是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等,务必要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未有如此,才能对第三人生效,保障公司和当事人的权利。

六、缺乏股东纠纷应对机制


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因为股东矛盾、股东拒不参加表决、股东失联等无法做出有效表决,从而让公司陷入困境而束手无策,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伤害。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在注册成立时,使用的是格式公司章程,格式公司章程又大多只是简单抄列了法律法规对公司的基本规定;而法律法规对公司实行股东自治原则,对股东关系协调规定的不是很多,且主要体现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与工作机制及诉讼权利方面,是完全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

因此,为了为 股东纠纷提供一套解决机制,避免公司陷入僵局,由具有富有经验的公司律师根据公司实际定制公司章程,必要时制定股东协议作为补充,才可能为化解这些潜在的矛盾和困境提供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