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买卖未成,中介费应依法全部退还
来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5日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称,去年4月份他在某中介公司介绍下,和被告聂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39000元;但是购房合同签订后十天,聂某忽然通知原告陈某,因卖房款不足购买住房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陈某认为,因为聂某违约导致其最终没法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也没有履行居间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聂某和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中介费。
【被告答辩】
被告聂某辩称,不同意赔偿中介费用。被告某中介公司辩称,过户费和贷款费因为没有做我们可以退,其它费用不同意退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费金额违反了国家规定,中介公司收取的所有居间费用都属于房屋买卖代理费范畴,中介公司不应在此之外另立名目收费。因此按照国家关于中介费用计算方法规定,中介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中介费计14000余元。因为中介公司实际上并未提供协助过户和贷款服务,故该两项费用亦应退还,数额由法院酌定为中介公司应收中介费的1/2。剩余1/2因为聂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由聂某赔偿原告方。法院判决,被告聂某和房地产中介某公司返还原告中介费用3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