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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筑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5日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袁某某开发魏某某的老庄基,被告刘某承包该楼房,后以每平方620元转包给原告倪某,被告刘某也是该工程的施工监理。该楼房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刘某尚欠原告80000元工程款,被告刘某向原告倪某出具欠条后一直没有偿还,倪某实在无奈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000元。

                                           

【案件争议】
   庭审期间,被告刘某答辩称,2013年7月,袁某某开发魏某某的老庄基,刘某自己以每平方米700元承包了该楼房的施工工程,然后,刘某以每平方米62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原告倪某。施工款由袁某某付给刘某,刘某再付给原告倪某。楼房竣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刘某欠原告倪某工程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之后被告刘某陆续向原告倪某又支付了5000元。但因倪某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圈梁没有钢筋,没有收缩缝等,刘某要求原告倪某进行重修。且原告倪某在彬县小章剧院包工程,有原告倪某支付刘某回扣60000元,工资等其他花费31800元,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庭审期间,本所代理律师主要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及本案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某开发魏某某的老庄基,被告刘某承包该楼房,后转包给原告倪某承建。工程竣工后,双方结算,被告刘某欠原告倪某工程款80000元,被告刘某认为已经陆续支付5000元。原告倪某认为该500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笔款,被告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5000元系支付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因此,法院认为该5000元与本案所涉工程款不是同一笔。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倪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某认为该工程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亦未按指定期限提交书面鉴定申请,故对该主张,法院无法审查,被告刘某要求原告倪某支付彬县小章剧院回扣、工资等费用的抗辩理由,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审处。法院最终判令,刘某向倪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