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索要抚养费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
案情简介
张某安生于1996年5月,10岁时父母离异,此后张某安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按月向其支付抚养费,现张某安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其父以其已成年为由停止向其支付抚养费,并明确拒绝张某安关于支付抚养费的请求。2014年7月,张某安以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为由将其父张某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国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从2014年8月1日起向张某安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高中毕业。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国辩称,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属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义务继续承担其抚养费用,且张某安有一定的打工收入,不符合有权索要抚养费的情形。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张某安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抚养费并非仅指生活费,还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张某安虽已是成年人,但因其正在接收全日制高中教育,其打工行为仅能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收入极其有限,根本不足以维持自己正常的生活,更不用说教育、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张某安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虽然已年满18周岁,但其尚在接受高中教育,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情形,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高中阶段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应综合考虑原告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故抚养费数额按照被告月总收入的20%计算。依法判决张某国自2014年8月1日起每月给付张某安抚养费直至其高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