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吴某某等涉嫌抢劫案的辩护
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郑某、吴某某二人从西安来到黄陵闲聊的时候,郑某问谁家有古董,吴某某说“黄陵县店头集贤村王某某家有,郑某随即产生抢劫的念头。200年11月上旬郑某找来张某某,刘某,告知去黄陵作案的事情,11月6日张某某,刘某二人在西安租来汽车一辆,刘某又叫来张明并且拿上一个刀子先是来到铜川,后来在铜川购买了口罩,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当晚住在宜君县城一旅社内,后刘某又买来斧头一把,在11月7日上午10时郑某一行来到黄陵店头镇,并且购买了尼龙编织袋,后由吴某某指认了被害人的家,随后郑某等人看到被害人夫妇离开家后翻墙进院,在屋子看到被害人的女儿在家就假装认识其父亲,说是来找人,结果被害人的女儿在打电话的时候,被郑某等人夺下,并且将小女孩控制,随后抢走被害人家21件文物。黄陵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刘某、张明、张某某、吴某某等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3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办案感悟】
作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对我来讲已经有好几年了,我喜欢刑事案件的辩护,经常学习一些辩护的技巧,并且喜欢和搞刑事审判的一线操刀手交流(我喜欢叫刑事法官为一线的操刀手)。刑事案件办得多了也就认识了一些善于学习法官,和他们交流每次都有收获,所以对于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的证据达到啥程度就可以判决有罪,对于有那些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还是很清楚的。作为律师每次案件都想有所突破,都希望在案卷里面看到或者发现别人没有发现的东西,都希望自己辩护的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为此在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去了黄陵,多次会见被告人,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听到他说再抓捕后面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他配合警方抓获的,为此我感到这就有可能昰立功的表现。为了落实被告人是不是真的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另外的被告人我多次和公安机关联系,但是公安机关拒绝配合律师的活动,幸好检察院的同志还是很好沟通的,为此我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后来检察机关在自己的公诉意见里面就支出我辩护的被告人有立功表现,要求减轻处罚。后来被告人判处了8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家属感到很满意,被告人也表示好好服刑早日回归社会。我觉得做律师尤其是做一名辩护律师,要细心,不要怕麻烦,要善于抓住蛛丝马迹,细节决定成败。 (刘帅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