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医疗损害赔偿案疑难问题解答
一、【问题】: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导致病人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医院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要点】:医院对病人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由于医院未能严密观察病人病情,未及时果断适时地对病人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致使病人病情加剧最终致人身损害事实发生,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问 题】:医院在手术前未向病人告知手术后有关并发症,病人可否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被剥夺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要点】: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一、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得同意;二、进行适当、合理得治疗。医疗机构在违反基本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得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其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得,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疗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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