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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篇】陕西润丰律师离婚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1、法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依法取得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投资收益和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财产。

2、夫妻一方因个人身体伤害取得赔偿金、保险金或社会捐款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伤亡保险金以及相关社会捐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如何依法行使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答:《婚姻法》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但是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如何共同财产行使平等处理权,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法院普遍认为,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这是一种当然代理权,第三人可以将此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如处置共同财产房屋等,双方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行为是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处理行为无效。

  4、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主张家庭共有的,如何处理?

   根据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另一方主张其他家庭成员对房屋享有共有权提供了相关证据,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向受诉法院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一般对该争议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诉讼。

5、法律对离婚案件有关房屋权属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6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

  7、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精神,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

  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的房屋予以重建或改建、扩建的,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的房屋若拆除后重建的,重建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改建、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添附的,房屋仍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但添附部分的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9、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能否进行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进行分割,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对方予以经济补偿。

   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的单位房改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购买人名下的单位房改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除外。

   11、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和《物权法》第9条、17条、19条规定,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方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除外。

  12、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共同在农村建造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将房屋分割给农村居民一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如房屋建筑面积较大,一方或双方要求实物分割,且实物分割不减损房屋价值,对生产生活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13、因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及其他安置利益能否进行分割?

   答: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安置房及安置利益等属于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或利益,应依法分割。

   14、夫妻共有房屋被征收后,所安置的土地能否分割?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夫妻共有房屋被征收后,所安置土地为国有土地,可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若安置土地为集体土地的,也可进行分割,但将该土地使用权归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

  15、法院对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单元房如何进行分割?

  答:原则上将房屋产权判归一方,由取得房屋一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独栋房屋能够进行实物分割且分割不会对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妨碍双方生活居住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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