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篇】陕西润丰律师离婚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
1、当事人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一般只解决子女随父生活还是母方生活、抚养费和探视权等三个问题。离婚时,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协议。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按照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判决,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2、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认为: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和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子女抚育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
离婚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法律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能付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
离婚后因客观因素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若协议不成时,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法律所称的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6、离婚子女已年满18周岁但仍不能独立生活,抚养子女一方能否要求抚养费延期?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成年之日止,但是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因子女在校就读、或因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仍不能独立生活的,可以要求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
7、法律如何保障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的确是立法的重大进步和立法的人性化。若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也可以在离婚时一并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8、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离婚子女是否具有探望权?
《婚姻法》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离婚子女探望权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可与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但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9、关于离婚子女姓氏问题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问题所涵概,例如收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亲子鉴定等问题问题,应针对个案与陕西润丰律师律师所律师商谈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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